绵阳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管管理办法 绵府办发〔2016〕11号 2016年2月2日起施行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绵阳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绵府办发〔201611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科技城管委会,各园区管委会,科学城办事处,市级各部门:

《绵阳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2月2日

绵阳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我市国资国企改革的意见》精神,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我市国有企业投资行为,提高国有企业投资决策科学性,有效防范投资风险,结合我市国有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绵阳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及其下属的全资、控股及有实际控制权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企业投资行为主要包括:

(一)资产投资:基本建设、技术改造等固定资产及无形资产投资等;

(二)股权投资:投资设立全资(控股、参股)企业、收购兼并、合资合作、对所出资企业追加资本金等;

(三)金融产品投资:证券投资、期货投资、保险产品投资、金融衍生品投资、委托理财等;

(四)其他投资。

第四条 市国资委对企业投资实施分级、分类监督管理。

第五条 企业投资应当符合下列原则:

(一)遵守法律、法规,符合国家、省、市的有关产业政策及我市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的总体要求;

(二)符合企业发展战略规划和公司章程,突出主业,有利于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严格控制金融产品的投资;

(三)投资规模应当与企业资产经营规模、资产负债水平、实际融资能力相适应;

(四)严格执行投资管理制度和履行投资决策程序,充分进行科学论证,项目预期投资收益应不低于国内同行业同期平均水平。

第二章 投资监管职责

第六条 市国资委对市属国有企业的投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市属国有企业对其出资企业的投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第七条 市国资委对市属国有企业的投资行为履行出资人职责,主要包括:

(一)组织研究我市国有资本布局和结构调整;

(二)审核市属国有企业发展战略规划和年度投资计划;

(三)对市属国有企业投资项目实行报告或确认管理,其中重大投资项目需请示市政府;

(四)对市属国有企业投资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对市属国有企业投资项目实施后评价、审计等动态监督;

(五)督促市属国有企业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和完善投资决策程序;

(六)对市属国有企业投资决策失误依照相关规定进行追责。

第八条 市属国有企业对其出资企业的投资行为履行出资人职责,主要包括:

(一)审核其出资企业发展战略规划和年度投资计划;

(二)对其出资企业投资项目实行报告或确认管理,其中重大投资项目(含需确认管理的项目)需逐级向上一级出资人请示;

(三)对其出资企业投资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对其出资企业投资项目实施后评价、审计等动态监督;

(四)督促其出资企业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和完善投资决策程序;

(五)对其出资企业投资决策失误依照相关规定进行追责。

第九条 企业是投资活动的主体,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并执行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机构;

(二)负责发展战略规划和年度投资计划的编制和执行;

(三)负责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必要的专家论证;

(四)负责权限范围之内的投资决策,加强投资管理,承担投资风险;

(五)对所出资企业依法履行投资监管职责;

(六)其他法定职责。

第十条 我市国有企业监事会按有关规定对企业投资行为履行监督职责,对企业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向市国资委报告企业投资的有关情况。

第三章 投资计划管理

第十一条 企业应当依据其发展战略规划编制年度投资计划,企业的主要投资活动应当纳入年度投资计划。年度投资计划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年度重点投资业务领域,主业与非主业投资规模;

(二)年度总投资额、资金来源与构成;

(三)每一单项投资项目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内容、投资额、资金构成、投资预期收益、实施年限、年度计划完成投资和实施进度等)。

企业年度投资计划中的投资项目应包括企业及下属合并会计报表范围内企业的投资项目。

第十二条 企业应按下列要求报送年度投资计划:

(一)企业应在每年2月底前将董事会(未建立董事会的为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的年度投资计划报送市国资委,同时抄送企业监事会。

(二)10个工作日内,市国资委审查市属国有企业报送的年度投资计划,除需要进行特别提示外,一般不再回复。

第十三条 市国资委建立企业投资统计分析制度,企业应按照要求定期报送投资计划完成情况及分析报告。

(一)企业应于每季度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向市国资委报送投资计划完成情况及分析报告。

(二)投资计划完成情况应包括企业总体投资完成情况、完成投资计划比重、工程的形象进度等。

第十四条 企业应严格执行年度投资计划。年度投资计划执行情况(主要指投资额)偏离幅度超过±20%的,董事会(未建立董事会的为总经理办公会)应向市国资委和其他相关职能部门书面说明原因。

第四章 投资项目管理

第十五条 市国资委对企业投资项目按企业商业类、公益类分类实行报告管理和确认管理制度,其中重大投资项目需请示市政府后确认。

第十六条 属于报告管理的投资项目,市国资委自收到报告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的,即视为无异议,不予回复。

属于确认管理的投资项目,市国资委自收到确认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回复。

对请示市政府的重大投资项目,市国资委在收到市政府意见后2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回复。

第十七条 重大投资项目是指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项目:

(一)市内投资项目:

1.商业类中的竞争性企业中的特大型、大型企业的单项产业投资额超过10亿元(含)或超过企业净资产(合并会计报表)30%(含)的投资项目;其他商业类中的竞争性企业单项产业投资额超过1亿元(含)或超过企业净资产(合并会计报表)20%(含)的投资项目;

2.商业类中的功能性企业、公益类企业的政府性投资项目,以及单项产业投资额超过3000万元(含)或超过企业净资产(合并会计报表)10%(含)的投资项目。

(二)市外投资项目:

1.商业类中的竞争性企业单项产业投资超过5000万元或超过企业净资产(合并会计报表)10%(含)的投资项目;

2.商业类中的功能性企业、公益类企业的市外(境外)投资项目。

(三)商业类中的竞争性企业境外单项投资额超过1000万美元的投资项目。

第十八条 除需请示市政府同意的重大投资项目外,市国资委原则上不对企业在市内主业投资、保本性金融投资进行报告或确认管理。

第十九条 商业类中的功能性企业、公益类企业的报告和确认管理制度。

(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实行报告管理:

1.市内单项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非主业投资且不属于需要确认的项目;

2.市政府直接批复的项目。

(二)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实行确认管理:

1.市内单项投资额占企业(一级)净资产(合并会计报表)的10%以上或者在2000万元以上的非主业投资项目;

2.企业(投资主体)资产负债率(合并会计报表)超过70%仍继续投资的项目;

3.重大投资项目;

4.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市政府要求市国资委需要履行确认手续的其他投资项目。

第二十条 商业类中的竞争性企业的报告和确认管理。

(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实行报告管理:

1.市外单项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上且不需要确认的项目;

2.市政府直接批复的项目。

(二)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实行确认管理:

1.重大投资项目;

2.市外单项投资额占企业(一级)净资产(合并会计报表)的10%以上或者在3000万元以上投资项目;

3.境外投资项目;

4.企业(投资主体)资产负债率(合并会计报表)超过75%仍继续投资的项目;

5.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市政府要求市国资委需要履行确认手续的其他投资项目。

第二十一条 属于报告管理的投资项目,企业应在董事会(未建立董事会的为总经理办公会)会议召开后5个工作日内向市国资委报送以下材料:

(一)项目报告文件(包括投资必要性、项目情况、投资主体概况及项目实施周期、投资估算、效益分析、投资风险、中介机构报告等);

(二)企业履行决策程序情况及有关文件;

(三)投资主体企业经审计的最近一年财务报告和最近一期财务报表。

第二十二条 属于确认管理的投资项目,企业应在董事会(未建立董事会的为总经理办公会)会议召开后10个工作日内向市国资委报送以下材料:

(一)项目确认请示文件(包括投资必要性、项目情况、投资主体概况及项目实施周期、投资估算、效益分析、投资风险、中介机构报告等);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有关专家咨询论证意见(股权投资为投资分析报告或投资项目建议书);

(三)企业履行决策程序情况及有关文件;

(四)投资项目的法律意见书;

(五)合资、合作方有关情况说明、工商登记资料和资信证明;

(六)投资主体企业经审计的最近一年财务报告和最近一期财务报表;

(七)资金来源说明;

(八)已签订的合作意向书等相关契约文件;

(九)市国资委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三条 需要确认的企业投资项目在未向市国资委报告或未获书面确认前,企业除开展可行性研究论证等前期工作外,不得组织实施或者进行实际投资,也不得签署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投资协议、文件。

第二十四条 报告、确认后的投资项目,一年内未实施或开工建设的,企业应当向市国资委申请延期或注销。未申请延期和注销的,原确认文件自行作废。

第二十五条 对已报告、确认和市政府直接批复的投资项目,企业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的,企业应当在发生或发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市国资委,并同时抄送企业监事会。市国资委可根据具体情况出具确认意见或要求企业重新办理相关手续。

(一)单项投资额变化超过50%或资金来源及构成发生重大调整的;

(二)投资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导致企业控制权转移的;

(三)投资合作方严重违约,损害出资人权益的;

(四)实施过程中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或被行政处罚的;

(五)市国资委和企业认为需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六条 国有参股企业进行投资,其出资单位派出的股东代表、董事等人员,应当参照本办法规定的要求,提请企业规范进行可行性研究和论证,向市国资委报告项目的有关情况,按照市国资委的指示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

第五章 投资的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七条 市国资委要加强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指导和服务,对报告、确认管理的投资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已完成的投资项目,根据需要组织项目审计或后评价,不断提高投资管理水平。

第二十八条 企业投资必须经过可行性研究,需确认的项目必须经过稳定风险评估,重大投资项目企业要组织专家论证或咨询机构评估,并应按照要求出具律师机构的法律意见书。企业的投资决策机构应按照议事规则履行决策程序,形成规范的会议记录并作出决议。

第二十九条 企业经营层应按照投资决策机构作出的投资决定和确定的投资方案,具体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确定项目负责人,落实项目责任制。项目完工后应及时进行竣工决算、审计等后续工作,并按照会计制度进行规范的财务处理。

第三十条 企业基本建设、技术改造投资项目中的工程设计、施工、监理、设备购置、材料采购等,应当按规定进行招投标或比价采购,禁止暗箱操作、以权谋私,有效控制投资成本。

第三十一条 企业应及时掌握投资进度及资金使用情况,基本建设、技术改造等项目完成后应及时办理竣工决算手续,并按规定进行审计。列入审计部门年度审计计划的投资项目由审计部门审计;未列入审计部门年度审计计划的单项投资额达5000万元(含)或净资产20%(含)的投资项目由市国资委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审计费用由企业承担;其他投资项目由企业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审计费用由企业承担。

第三十二条 企业在投资项目竣工投产后,应组织开展投资决策后评价工作。市国资委根据需要,对企业已完成的投资项目,开展项目后评价。

第三十三条 企业要按规定加强投资项目涉及的资产评估管理。企业需要报告、确认的投资项目中涉及的资产评估程序和结果应报送市国资委备案或核准。

第三十四条 企业投资应按规定取得出资证明或股权证明,办理国有产权登记手续。进行长期债权投资及短期投资购买的股票、债券、基金等,要按规定取得相应的权属证明,明确登记、保管责任,规范受让的条件及程序。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五条 企业违反本办法和其投资决策程序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依照《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中办发〔200926号)等相关规定,视情节轻重,按照管理权限分别给予相关责任人警示谈话、调离岗位、降职、免职处理;造成经济损失的,有关责任人要同时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应当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

(一)企业未按规定进行请示报告或报告情况虚假的;

(二)未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但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三)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其他严重问题的;

(四)违反廉洁自律和招投标相关规定的。

第三十六条 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或国有出资人代表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构成犯罪的,相关责任人承担行政责任或民事责任;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企业投资项目后评价的主要经济指标低于项目可研报告或项目建议书预期目标的,企业应向市国资委书面报告原因;主要经济指标低于项目可研报告或项目建议书预期目标20%以上的,无特别理由的,市国资委应追究项目责任人及企业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企业单个投资项目投资额变化超过50%且未经市国资委确认的项目,企业须进行自查,并提出整改措施;企业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完工、竣工决算、审计和财务规范处理的,市国资委依据相关规定进行追责。

第三十八条 企业应对所有上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企业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确认文件的,市国资委将撤销对该项目的确认,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九条 市国资委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失密泄密、因失密泄密造成企业或国家经济损失的、对国有出资人代表报告事项拖延不办的、违法干预企业生产经营活动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后果的,对当事人依纪依法给予相应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向其追偿。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企业执行本办法的情况、市国资委对企业投资检查和后评价结果与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挂钩,作为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保障指标的重要内容。

第四十一条 企业在本办法实施过程中与相关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对该行业对外投资管理办法相冲突的,按该行业管理部门的相关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十二条 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的投资管理权限可由市政府进行特别授权。

第四十三条 投资项目经市国资委审核后,应按有关程序报市级相关项目管理部门办理手续。

第四十四条 所出资企业有实际控制权的其他企业是指所出资企业未直接出资或直接出资未达到控股比例,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其行为的企业。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主业,是指由市政府或市国资委确认公布的主要经营业务;非主业是指主业以外的其他经营业务。

第四十六条 合并会计报表,是指用以综合反映以产权纽带关系而构成的企业集团某一期间或地点整体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资金流转情况的会计报表,由企业集团中的控股公司于会计年度终了编制。

第四十七条 其他履行出资人职责负责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监管的市级部门,应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监管办法,切实履行职责。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绵阳市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绵府办发〔20103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