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出资企业监事会工作规则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规范监事会工作, 维护出资人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务院《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83 号)和中共绵阳市委办公室、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和改进国有企业监事会制度的意见(试行)》(绵委办发[2015]33 号) 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企业。市出资企业下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监事会工作参照执行。
第三条监事会依法行使职权,维护出资人、企业和职工合法权益,并对行使职权的结果负责。
第四条市出资企业监事会对市国资委负责并报告工作,接
受市国资委的考核。
第二章监事会的设置和管理
第五条市出资企业应依法设置监事会。规模较小的企业,
可不设监事会,设1 名专职监事,作为执行监事。
第六条监事会由监事会主席、专职监事、职工监事组成。
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具体由企业章程确定。
第七条监事会成员每届任期3 年。监事会主席和专职监事
在同一企业不得超过两个任期,任期届满适合继续任职的,应当交流。
第八条监事会主席、专职监事人事关系转入所监督企业, 从行政事业单位选派人员,不再保留原身份。党组织关系转入所在企业党组织。监事会主席按照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副职配备和管理,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决定后,由市国资委依法委派。专职监事按照企业中层干部配备,由市国资委党委决定,市国资委依法委派。职工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代会、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九条监事会主席实行年薪制,薪酬待遇参照所监督企业中组织任命的领导班子成员副职平均水平确定;专职监事参照上年度所监管企业内设机构同职级中层干部的平均薪酬水平确定。监事会主席及专职监事按月预发薪酬,剩余部分薪酬经市国资委考核核定后,由企业将所需经费转入市国资委指定账户,由市国资委发放。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条监事会主席、专职监事按照企业同职级人员享受相应的福利待遇。
第十一条监事会主席、专职监事退休时,由企业办理退休手续。因年龄原因不能够任满一届的,监事会主席按照企业领导人员退出岗位的规定对待,专职监事可由企业安排其他管理岗位。
第十二条大型企业应设置监事会办公室或监事会秘书,承
担监事会日常工作和内部协调工作。企业内部监督部门应配合监
事会开展工作。
第三章任职资格条件
第十三条监事会主席应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政治素质,
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具有财务、会计、审计、金融、法律、企业管理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历;熟悉经济工作和企业经营管理工作,具备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沟通协调能力,坚持原则,忠于职守,廉洁自律。
第十四条专职监事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具有财
务、会计、审计、金融、法律、企业管理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历,熟悉经济工作和企业经营管理工作,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判断和文字撰写能力;坚持原则,忠于职守,廉洁自律。
第十五条职工监事应熟悉本企业的经营管理和规章制度,
有参与决策和协调沟通的能力,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行和较好的群众基础,敢于坚持原则,能够自觉严守工作秘密。
第十六条企业董事、经理层人员不得兼任监事,总经理助
理、办公室主任以及财务、资产经营、投资管理等部门的人员不得担任职工监事。
第四章监事会职责职权
第十七条监事会应坚持国有出资人立场,围绕企业财务、
重大决策、运营过程中涉及国有资产可能流失的事项和关键环
节,董事会、经理层依法依规履行职责情况等重点,强化对企业的当期和事中监督。对发现危害或可能危害国有资产安全的问题,及时向企业提出监督意见、建议,并向市国资委报告。
第十八条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监事)履行以下职责:
(一)检查企业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公司章程情况。
(二)检查企业财务,重点关注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
性、合法性和合规性;企业经营效益、利润分配、资产营运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等情况。
(三)监督企业重大事项。重点关注重大决策及其程序的合法合规性;企业合并、分立、解散、改制或者变更公司形式;设立分支机构、收购兼并、重大资产处置、投融资和担保、年度预算和决算方案;利润分配、大额资金往来、弥补亏损方案、企业内部关联交易等。
(四)监督董事、经理层人员执行职务行为。重点关注董事会、经理层依法决策、守法经营和遵守公司章程、议事规则情况;董事会执行出资人的决定决议,经理层执行董事会决议情况;董事参加会议发表意见情况;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运转情况;经理层人员承担的经营管理工作情况。
(五)检查企业内部控制制度、风险防范体系的建设及运行情况。重点关注制度体系合规性,内控体系建设和内控制度执行有效性,改善经营管理、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等。
(六)对企业董事、经理层人员的经营管理工作进行评价,向市国资委提出考核、奖惩和任免建议。
(七)负责企业所属全资、控股子企业的监事会工作。
第十九条监事会具有监督、质询、检查、调查、建议等权
利。
第二十条监督权主要是指监事会对董事、经理层人员执行
法律法规、市国资委有关规定和个人履职对企业绩效的影响等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一条质询权是指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或邀请董事、
经理层人员列席监事会会议时,就议案存在法律法规方面风险、可行性缺陷、违反会议相关程序等,进行询问并要求相关人员予以解答。
第二十二条检查权是指监事会对企业月、季度和年度财务
报表及各种财务资料的检查,跟踪了解企业资产、收入、利润和现金流等财务指标情况,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进行检查,验证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合规性。对特定的企业财务状况及经营管理活动可进行专项检查。
第二十三条调查权是指监事会根据需要对企业相关事项
进行了解、分析和判断,掌握该事项产生背景、发展过程及对企业影响的行为。可以聘请会计(审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协助工作。监事会发现企业有下列情形时,可以进行调查:
(一)重大财务状况异常;
(二)市政府相关部门、社会中介机构报告中披露的重要事项;
(三)关联交易情况不清晰;
(四)重大投资损失、重大法律纠纷;
(五)其他需要调查的事项。
第二十四条建议权是指监事会就董事、经理层人员有损害
出资人利益、企业利益行为,向市国资委、企业董事会、提出纠正、罢免或调整的行为,以及向董事会、经理层提出完善企业经营管理工作的行为。
(一)董事、经理层人员履职行为有下列情形时,监事会应建议予以纠正:
违反规定程序进行决策的;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的;违反忠实、勤勉义务的;拖延、拒绝监事会依法监督的;监事会认为必须纠正的其他行为。
(二)对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市国资委规定,或不适宜担任现有职务的董事、经理层人员,监事会可向市国资委、董事会提出罢免或者调整建议。
第五章监事会主席及监事的职责
第二十五条监事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检查企业财务,对企业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企业年度经营业绩发表意见;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对其奖惩、任免建议发表意见;
(三)对企业日常经营管理活动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重大问题和线索发表意见;
(四)对中介机构相关执业过程进行监督,对其出具的报告和执业质量发表意见;
(五)列席企业有关会议,可以对会议决议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六)参与专项检查;
(七)关注企业的管理、生产经营和改革等情况,对企业的财务报告和其他文件进行分析,及时向监事会报告所发现的问题,特别是企业的重大损失和重大经营危机事件;
(八)出席监事会会议,充分发表意见,对审议事项进行表决;
(九)向监事会提交会议议案,可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
(十)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除与其他监事享有同等权利、承
担同等义务外,还应履行关注和反映职工正当诉求、代表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义务.
第二十六条监事会主席除履行监事职责外,还应履行下列
职责:
(一)负责监事会的日常工作;
(二)组织制定或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监事会运作的有
规章制度;
(三)提议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主持监事会
议;
(四)组织制定年度检查工作计划和专项检查计划,并组
实施;
(五)签署监事会报告和其他重要文件;
(六)代表监事会与任职企业董事长、总经理沟通监督工作情况,要求和督促其对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整改;
(七)对监事会决议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八)依法应当由监事会主席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六章主要工作方式
第二十七条监事会应根据所承担的职责,制定年度工作计划,经监事会讨论通过,监事会主席签署后执行。年度工作计划报市监事办备查,作为对监事会日常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八条年度工作计划主要包括编制依据、工作目标、
具体任务、措施办法、工作步骤、经费预算和完成时间等。年度工作计划在实施过程中,与实际情况产生较大偏差时,可对原计划做出一次调整,由监事会主席签署后执行。
第二十九条监事会行使职权职责一般可采取以下方式:
(一)列席董事会会议、总经理办公会议以及与经营管理活动、重要人事任免等相关的综合性会议和专题会议;
(二)向企业董事、经营班子成员了解有关财务、资产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听取职工意见,召开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要求企业有关管理人员和部门报告重大经营事项和财务活动情况,报送财务报告和监事会监督所需的其他材料;
(四)查阅企业财务报告、会计帐簿、会计凭证等财务会计资料及企业经营决策、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
(五)协调企业内部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配合检查、调查工作,可以参考和利用其监督检查结果;
(六)经市国资委同意后,可以聘请会计(审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企业承担。
(七)就企业财务和经营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与企业相关负责人交换意见,或者发出提醒函或整改意见书;
第三十条监事会应按照市国资委的统一安排,或针对日常
监督工作中发现的重点问题,每年开展两次以上的专项检查。
第三十一条监事会会议是监事会议事的主要方式。监事会
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按照一人一票表决,全体监事半数以上同意方能通过。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监事,可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监事代为表决。监事会会议应当形成会议记录。监事会会议形成的决议及会议纪要,监事签名后报送市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办公室(简称“市监事办”)。监事对监事会决议承担责任。
第七章监事会报告
第三十二条监事会应根据工作开展情况,提交工作报告。
报告分为月度工作动态、半年工作报告、年度报告、专项报告等。
报告应按照时限及时报市监事办,年度工作报告提交市国资委审批。
(一)年度报告主要包括企业年度财务状况及经营情况分析、重大事项提示及建议、对企业负责人业绩评价及奖惩任免建议;
(二)半年工作报告主要包括企业财务状况及经营情况分
析、重大事项提示及建议、其他需要报告的问题和事项;
(三)月度工作动态主要包括日常监督过程中应当即时报告
的企业重大事项。
(四)专项报告主要包括检查的原因及基本情况、重大事项揭示和建议,以及其他需要报告的问题和事项;
第三十三条报告应体现及时性、客观性、准确性,对影响
企业改革发展具有普遍性、倾向性和共性问题,深入剖析原因,提出意见、建议或对策。分析评价要实事求是,恰如其分,意见、建议或对策要符合实际,具有可操作性。报告中涉及保密要求的内容不得对外透露。对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评价及奖惩任免建议等内容按照密级文档报送及管理。报告应加盖监事会印章。
第三十四条监事对企业董事、经理层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或
损害企业利益的决议、行为不承担责任,但对发现的问题或风险未按规定履行报告职责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八章监督成果运用
第三十五条监事会发现需要由企业自行纠正或解决的一
般性问题,可通过监事会主席与企业主要负责人进行个别约谈,或由主席指定的监事与相关部门、下属公司的负责人进行约谈,及时与企业交换意见,其中需要企业整改的问题,应以书面提醒函或整改意见通知书等形式,督促企业进行整改,并将交换意见情况及整改情况报市国资委备案;对企业经营行为可能危害国有资产安全,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者侵害所有者权益,以及监事会认为应立即报告的其他紧急情况,应使用专项报告及时向市国资委报告。企业整改不力或拒绝纠正的,监事会应及时向市国资委作专题汇报。
第三十六条监事会可以就下列问题与企业交换意见:
(一)财务管理和会计基础工作薄弱,会计核算和会计处理不规范的问题;
(二)内控机制不健全或者不落实,需要进一步完善或者落实的问题;
(三)缺乏科学的决策程序或者未按规定程序决策的问题;
(四)监事会主席认为需要与企业交换意见的其他问题。
第三十七条监事会不得就下列事项与企业交换意见:
(一)对企业领导班子和主要负责人的业绩评价及奖惩、任免建议;
(二)企业负责人违法违纪案件的线索。
第三十八条市国资委应加强对监事会监管成果的运用,充
分发挥监事会作用。
(一)在确定企业战略发展方针、制定监管政策制度、研究企业改制重组等重大事项时,应充分听取监事会的意见;
(二)在调整企业领导班子、决定企业负责人薪酬时,应参考监事会的评价意见;
(三)对监事会报告中反映的重大问题或建议,市国资委督促企业及时进行纠正,落实整改。
第九章企业责任
第三十九条企业董事会、经理层应当积极支持并配合监事
会依法开展工作,自觉接受监事会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对监事会需要参加的相关会议,企业应当提前通
知监事会,并提供相关材料。
第四十一条根据监事会工作需要准确提供或者填报监事
会要求的各类材料。
第四十二条监事会开展工作的经费按照年度工作计划纳
入企业预算,预算报国资委备案后实施。聘请中介机构协助其工作的费用,监事会提出后一并纳入企业预算。经费的使用,按企业财务管理规定由监事会主席根据预算审核后列支。
第十章行为规范
第四十三条监事会成员必须严格遵守国有企业领导人员
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始终保持清正廉洁的形象。
第四十四条监事会成员必须严格遵守企业劳动纪律和有
关的内部管理规定。监事会主席请假 3 天以上应报市监事办同意,专职监事请假必须报监事会主席同意。监事会主席、专职监事出国(境)按规定报市国资委党委审批。
第四十五条监事会成员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不得泄露
工作秘密和企业商业秘密。
第四十六条监事会主席、专职监事未经市国资委批准不得
兼职。
第四十七条监事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行政处分
或者纪律处分,直至撤销职务;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违法取得的收入,依法予以追缴或者归企业所有:
(一)对企业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隐匿不报的;
(二)失职或渎职造成国有资产权益重大损失的;
(三)与企业串通编造虚假工作报告的;
(四)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章程执行职务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