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市发改〔2023〕419号
市住建委、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各县(市、区)、园区发改部门,各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
为提高招投标活动透明度,促进招投标营商环境进一步优化,根据省、市相关工作要求,现就进一步落实招标计划提前发布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涪城、游仙、安州及中心城区范围内各园区的属于《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2018年第16号令)和《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发改法规规〔2018〕843号)要求的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项目业主(招标人)应在招标公告发布30日前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绵阳市)(网址:http://ggzy.my.gov.cn)公开发布招标计划;特殊情况不能提前发布招标计划的,项目业主对相应情况进行说明存档备查,同时报项目审批部门备案并抄送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二、上述区域外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继续鼓励项目业主(招标人)按照本通知第一条的要求,提前公开发布招标计划,提高招投标活动的公开透明度和投标竞争率,进一步优化本地营商环境。
三、发布内容、发布流程和工作要求,仍按绵市发改〔2023〕106号文件执行。
四、本通知自2023年8月1日正式试行,有效期1年。
特此通知。
绵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绵阳市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局
2023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