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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项目投资领域重要信息公开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项目投资服务管理的公开透明度和群众知晓率,促进依法行政、廉洁服务、阳光用权和营商环境优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投资领域重要信息主要包括:省市重点项目、年度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项目、新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向民间资本推介项目的基本信息;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及备案)、节能审查信息;重大项目招标信息;中省预算内投资管理办法、年度投资计划下达等信息。
第三条 按照"谁主管、谁公开"的原则,市发展改革委与市级相关行业部门按职责分工和管理权限,对本办法第二条涉及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相关政策文件及上级规定不予公开的除外)及时、全面、准确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 信息公开内容。
(一)省市重点项目信息:指市重点项目以及建设地点在我市的省重点项目的项目名称、建设地址、责任单位、总投资等信息。
(二)年度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信息:指经市人大审定的年度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名称、建设地址、建设内容及规模、总投资、年度计划投资等信息。
(三)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项目信息:指我市范围内纳入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年度重大项目清单的项目名称、建设地址、建设内容等信息。
(四)新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信息:指我市范围内在建的信息、创新、融合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项目名称、建设地址、建设内容等信息。
(五)向民间资本推介项目信息:指我市拟向民间资本推介项目的项目名称、建设规模、总投资、拟引入民间资本方式、项目联系人等信息。
(六)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及备案)信息:指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审批(核准及备案)项目的项目名称、项目代码、项目业主、建设地址、建设内容及总投资等信息。
(七)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信息:指在市发展改革委进行节能审查的项目的名称、建设内容及规模、用能分析、节能措施、能效水平、能源消费等信息。
(八)重大项目招标信息:指全市范围内,投资5000万元(含)以上,采用设计施工总承包(EPC)方式招标的国家投资工程项目的招标信息。
(九)中省预算内投资管理办法信息:指国家、省发展改革委印发的各类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的各类信息。
(十)年度投资计划下达信息:指省发展改革委转下达我市的中央、省级预算内(财政)投资计划情况等信息。
第五条 信息公开方式及要求。
(一)省市重点项目信息。应在信息产生后3个工作日内,在市发展改革委网站、市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开,特别重大项目还应在《绵阳日报》或“绵阳发布”上分批次公开。
(二)年度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信息:应在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后 3个工作日内,在市发展改革委网站公开,并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或《绵阳日报》、“绵阳发布”等同步公开。
(三)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项目信息:应在省级印发项目清单后3个工作日内,在市发展改革委网站公开,并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或《绵阳日报》、“绵阳发布”等同步公开。
(四)新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信息:应在每年1月底各地报送在建项目情况后3 个工作日内在市发展改革委网站公开。
(五)向民间资本推介项目信息:应在省发展改革委审核通过并公开推介后3个工作日内,在市发展改革委网站公开,并通过“绵阳发布”等同步公开。
(六)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及备案)信息:应在信息生成后 3 个工作日内,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公开的同时,在市发展改革委网站和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公开。根据实际需要,特别重大的项目还应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绵阳日报》等按批次公开。
(七)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信息:完成项目节能审查批复后 3 个工作日内,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公开的同时,在市发展改革委网站和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公开。
(八)重大项目招标信息:
1.根据《绵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招标计划提前发布制度的通知》(绵市发改〔2023〕419号)要求,项目业主应在招标公告发布 30日前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绵阳市)(网址:http://ggzy.my.gov.cn)发布招标计划。
2.根据《绵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信息公开有关事项的通知》(绵市发改〔2023〕171号)要求,项目业主应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绵阳市)发布招标信息,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应及时推送至省级及以上平台同步发布;市、县发展改革部门应按照管理权限,分层级由项目批准部门根据需要,在《四川日报》发布。
3.其他市、县行业主管部门批准项目的招标信息公开,参照上述要求执行。
(九)中省预算内投资管理办法信息:应在收到省级下发文件3个工作日内,在市发展改革委网站公开,对涉及面广、影响较大的,应选择在市政府门户网站、《绵阳日报》或“绵阳发布”等平台公开。
(十)年度投资计划下达信息:应在收到省级转下达文件3个工作日内,在市发展改革委网站公开。
第六条 市发展改革委、市级行业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对涉及的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应依法依规处理。市发展改革委应对本部门信息公开工作做好舆情监测和舆论引导,密切关注并及时解决信息公开中的突出问题。
第七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